检验报告完成时限规定

栏目:检测时限 发布时间:2019-05-27
1、 以到样时间起计检测时限的检测项目,在下午4时之后到样的,检测时限顺延一天。

2、 委托到样时间和检测时限在周六、周日的,到样时间或检测时限顺延至周一,在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 以到样时间起计检测时限的检测项目,在下午4时之后到样的,检测时限顺延一天。


2、 委托到样时间和检测时限在周六、周日的,到样时间或检测时限顺延至周一,在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 若客户一次委托的检测工作量较大,或由于样品的符合性,或样品的信息不足以及其他已知的客观原因等不具备开始检测的条件,或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检测任务,业务受理人员应向检测人员和审批人员确认后,延长与调整预计的检测时限,并在委托单上注明,由委托方确认后,据以作为考核时限延长的依据。


4、 如果检测过程中突遇设备、环境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限完成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应填写《检测延迟申请记录》表向审核人员申请延长工作时限,经审核人员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审核人员应将批准延长的时限告知业务受理人员,由业务受理人员向委托方申明和确认。


5、 当一份检验报告中的不同检测参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班组及人员完成时,其检测时限为所有检测班组或人员完成相应参数的时限到后1日。


6、 若一个检测项目参数的开展受制于其他检测参数,则其他检测参数的时间制约解除之时为该检测项目参数的实际到样时间,由此计算时限。


7、 顾客要求的完成时限较上表提前,只要提前后的检验时限满足该检验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检测历时要求,则公司应尽量予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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